(2015)温乐催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陕西恒盛诺德高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陕西恒盛诺德高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乐催字第1号申请人:陕西恒盛诺德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聂新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尹朋朋。申请人陕西恒盛诺德高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日期为2014年7月10日、汇票号码为3130005135472421、票面金额为55000元、到期日为2015年1月9日、出票人为浙江乐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寿光市乐吉农化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温州银行虹桥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陕西恒盛诺德高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周海敏审判员 臧仁波审判员 陈军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瞿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