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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刑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张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 � � 事 判 决 书(2015)镇刑初字第00010号公诉机关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74年4月10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7日被镇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镇远县人民检察院以镇远检公诉刑诉(20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0日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镇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溥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及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22日22时30分左右,被告人张某某因与被害人康某某的母亲郭某某有矛盾,康某某带其母亲郭某某和同学高某某去到镇远县舞阳镇“温馨大酒店”708房间找张某某理论,因言语不和,后张某某便用一玻璃杯将康某某左侧脸部砸伤,经鉴定:康某某面部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案发后张某某主动报案,在接受调查当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对被害人进行救治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对其进行从轻处罚。建议法庭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且自愿认罪,其向法庭出示的证据材料有:谅解书、谅解协议书,证明在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并一次性支付被害���5.8万元,被害人及被害人的母亲对被告人予以谅解。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2日22时30分左右,被告人张某某因与被害人康某某的母亲郭某某有矛盾,康某某带其母亲郭某某、同学高某某到镇远县舞阳镇“温馨大酒店”708房间找张某某理论,因言语不和,张某某用一玻璃杯将康某某左侧脸部砸伤。经鉴定,康某某面部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2015年2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康某某达成谅解协议,由张某某赔偿康某某5.8万元。2015年2月9日,被害人康某某向本院出具谅解书表示对被告人予以谅解,请求本院对其从宽处理。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并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均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扣押物品清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转为刑事案件审批表、立案告知书、报案回执、受案回执、户籍证明、证人郭某某的证言、证人高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康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对被告人张某某出示的证据材料,公诉机关无异议,该些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报警并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经考察,被告人张某某一贯表现较好,其担任镇远县某村村委会主任后工作积极主动,与寨邻相处较好,宣告非监禁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为贯彻国家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给被告人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结合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莫际恩审 判 员  母绍先代理审判员  卢玉婷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彭 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