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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刘金民诉杨丹、武汉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处、武汉市公安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212号原告刘金民,男,1970年1月2日生。被告冯志国、冯蓓蓓,湖北弘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杨丹,女,1979年9月13日生。被告武汉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处。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二跃路6号。被告武汉市公安局。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发展大道188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球场路44-8号。负责人方旺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毅、程小品,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民与被告杨丹、武汉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处、武汉市公安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中,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金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8元,由原告刘金民负担。审判员严俊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方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