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穆世强、周晓罡与周晓罡、XX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世强,周晓罡,XX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民初字第36号原告:穆世强。委托代理人:池昌锦。被告:周晓罡。被告:XX超。本院在审理原告穆世强与被告周晓罡、XX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穆世强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晓罡、XX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穆世强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世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00元,由原告穆世强负担(此款已缴纳)。审 判 长 王胜权人民陪审员 潘玉和人民陪审员 林 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叶晨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