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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泉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贺秀兰与薛中伦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秀兰,薛中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泉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贺秀兰。被执行人薛中伦。申请执行人贺秀兰与被执行人薛中伦民间借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贺秀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龙泉民初字第297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薛中伦给付借款320000元。本院执行中对被执行人薛中伦名下登记的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办事处龙城大道“龙城一号”2栋3单元5楼9号的住房一套(权0116828)予以查封(已设置抵押),同时查明被执行人薛中伦已履行145000元,余款175000元申请执行人贺秀兰同意被执行人薛中伦分期支付。申请执行人贺秀兰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贺秀兰本次申请执行借款320000元,本院已执行到位145000元,被执行人薛中伦尚欠申请执行人贺秀兰借款175000元。二、终结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3)龙泉民初字第29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薛中伦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贺秀兰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 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运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