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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土左民初字第000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某诉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土左民初字第000288号原告韩某某,女,汉族,1985年4月25日出生,农民,现住内蒙古土默特左旗。被告孟某,男,汉族,1984年7月5日出生,农民,现住内蒙古土默特左旗。原告韩某某诉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冯岩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孟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某某诉称:2012年4月10日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共同生活期间被告沾染赌博恶习、债台高筑。经常外出不归,双方见面就吵架,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分居时间较长。为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孟某未出庭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材料。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2年4月10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结婚,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也未能促进感情,难以共同生活,感情确已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如干具体意见》第二条,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孟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150元由被告孟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 岩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亚飞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如干具体意见》第二条: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