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矿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李悦与李俭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肃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甲,李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矿民初字第20号原告李甲。法定代理人牛某,系原告之母。被告李乙。委托代理人李永辉,系被告之子原告李甲与被告李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韩志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牛某、被告李乙及委托代理人李永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李甲之父李军堂于2014年5月9日因病去世,其个人财产住房公积金44927.46元、个人存款10602.54元、抚恤金等均被李军堂之父李乙全部取走,依照法律规定李军堂的遗产应由原告李甲和被告共同继承,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处理。由于原告代理人与李军堂于2012年3月离婚,李军堂因身体不好,拒绝支付抚养费现原告上小学各种费用较高,请法院在遗产分割时给予适当照顾。被告李乙辩称,李军堂住房公积金44927.64元、银行卡12000元、丧葬费6407元、抚恤金3203元,合计66537.64元由被告领取,同意与原告进行分割;但被告为李军堂的办事丧葬支出了26000元,原告应予承担。另李军堂母亲去世时其丧葬费12000元,李军堂作为儿子也应负担一部分。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李军堂2014年5月9日因病去世,其所遗留的财产有住房公积金44927.64元、银行存款12000元、养老保险账户余额32911.16元,计89838.8元;李军堂所在单位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6407元、抚恤费3203元,计9610元;上述款项合计99448.8元。上述款项除养老保险账户余额32911.16元未领取外,其余款项均被被告李乙领取。李军堂去世后被告为其处理后事支付丧葬费、购买墓地等费用14158元;李军堂母亲2014年4月去世时购买墓地花费1195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佐证:1、户籍注销证明;2、甘肃省殡葬收费收据;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通用网络发票;4、嘉裕故园收款收据二张;5、中核四0四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关于李军堂病故善后处理决定;6、甘肃矿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销户凭证;7、甘肃矿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清退李军堂同志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的决定;8、当事人陈述。上述证据,经当事人质证没有异议,证据效力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享有合法的继承权。被继承人李军堂去世后所遗留的抚恤金3203元、住房公积金44927.64元、银行存款12000元、养老保险账户余额32911.16元(未领取),计93041.8元。属于遗产范围,应按法定遗产继承。关于原告法定代理人提出,原告李甲现上小学各种费用较高,在遗产分割时予以适当照顾的主张。本院认为,原告法定代理人每月有固定收入,不属于法定照顾范畴,且被继承人李军堂在世时也曾支付过抚养费,故对原告方的该项请求,因与法无据,不予支持。关于被告提出被继承人李军堂去世后,为其支付丧葬费、购买墓地等费用26000元,该费用应由原告负担的主张。经查,被继承人李军堂去世后其所在单位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费6407元,该补助费已由被告领取。被告在被继承人李军堂去世后为其处理后事有收费单据证实支付丧葬费、购买墓地等费用14158元,减除单位发放的丧葬补助费6407元,超出7751元丧葬费用应由继承人共同负担。关于被继承人李军堂母亲于2014年4月去世时购买墓地花费11950元的问题。本院认为,孝敬老人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被继承人李军堂负担部分费用符合社会公序良俗,但由于被继承人李军堂已去世其是否支付过该费用,已无法查实。被告提交法庭的被继承人李军堂母亲购买墓地发票,不具有证据的排他性,故对被告的该项请求,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三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李甲继承被继承人李军堂遗产42645.4元;既被继承人李军堂养老保险账户余额32911.16元由原告李甲领取,被告李乙再给付原告9734.24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0内履行;二、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90元,减半收取1045元;原、被告各自负担522.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志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芦显慧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否则,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