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香民初字第1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李国华与唐山筑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香民初字第1043号原告李国华。被告唐山筑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钓鱼台街道钓鱼台南楼第二社区居民委员会院内。法定代表人张朝川,董事长。本院在受理原告李国华与被告唐山筑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不动产纠纷案件属于专属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开发的商品房位于香河县安平开发区,故香河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原告向香河县人民法院起诉被告,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唐山筑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杨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吴红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