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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0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段某甲、段某乙与杨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0503号原告段某甲,居民。原告段某乙,恩施州电力公司职员。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华、杨娇,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甲、段某乙诉被告杨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甲、段某乙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段某甲、段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交纳275元,由原告段某甲、段某乙负担。审判员  陈雪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