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0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段某甲、段某乙与杨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0503号原告段某甲,居民。原告段某乙,恩施州电力公司职员。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华、杨娇,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甲、段某乙诉被告杨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甲、段某乙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段某甲、段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交纳275元,由原告段某甲、段某乙负担。审判员 陈雪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