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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杨XX诉太平洋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明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民初字第116号原告杨明志,住齐齐哈尔市。委托代理人刘阳,黑龙江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龙华路187号。代表人王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贺玉杰,公司员工。原告杨明志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告杨明志委托代理人刘阳、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贺玉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明志诉称,2014年8月4日5时20分许,在建华区卜奎大街泰运肥牛酒店门前张波驾驶黑BTA0**号捷达牌出租车由北向西转弯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杨明志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杨明志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杨明志前往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左手指伸肌腱断裂、左示指中节指骨骨折等。住院治疗14天。经建华交警大队认定,张波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杨明志不负事故责任。经齐齐哈尔市安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杨明志为伤残十级;现可医疗终结;入院至医疗终结需一人护理。张波驾驶的车辆已经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原告��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74916.14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承认事故车辆在其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同意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住院伙食补助费按50.00元/日的标准计算。误工费可护理费需要提供相关证明。精神抚慰金和鉴定费、诉讼费不同意给付。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4日5时20分许,在建华区卜奎大街泰运肥牛酒店门前张波驾驶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黑BTA0**号捷达牌出租车由北向西转弯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原告杨明志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杨明志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杨明志入齐齐哈尔建���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手指伸肌腱断裂、左示指中节指骨骨折等,住院14天。支付医药费3805.01元。经建华交警大队认定,张波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杨明志不负事故责任。经齐齐哈尔市安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杨明志为伤残十级;现可医疗终结;入院至医疗终结需一人护理。原告杨明志垫付鉴定费2110.00元。诉讼中,原告杨明志撤回对张波的起诉,同意自行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住院病历、诊断书、费用明细、医药费票据、误工证明、护理人员工资证明、鉴定书及鉴定费票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张波的违章驾驶行为是造成原告杨明志人身伤害的原因,其对原告杨明志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事故车辆在被告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被告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就张波的事故责任向原告杨明志承担保险责任.原告医药费应予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可按100.00元/日的标准计算。误工费及护理费可参照全省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应予支持,交通费可按住院期间3.00元/日的标准计算。精神抚慰金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杨明志医药费3805.0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00元、误工费10,505.85元、护理费12,701.28元、伤残赔偿金39,194.00、交通费42.00元,合计67,648.14元。如未按本判��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3.00元,减半收取836.50元,由原告杨明志自行负担。鉴定费2110.00元,由原告杨明志自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福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马丽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