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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初字第222号原告:王某,广平县广平镇东关村247号。委托代理人:杨海运,广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焦某,广平县广平镇焦庄村。案由:离婚纠纷原告王某与被告焦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又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福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世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