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金国与被执行人王燕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24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武威市人,大专文化。被执行人王某,女,汉族,甘肃省民勤县人,中专文化,无业。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的(2015)金民一初字第54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5年2月2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4月7日被执行人王某搬离房屋,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将财产折价款120000元给付被执行人王某。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民一初字第54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开荣审判员 杨开成审判员 俞志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钟龙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