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诉保字第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凌帅帅与吴宏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凌帅帅,吴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诉保字第0004号申请人凌帅帅。被申请人吴宏。申请人凌帅帅与被申请人吴宏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吴宏银行存款人民币2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凌帅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吴宏银行存款人民币2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玉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曹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