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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刑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2015)德刑初字第85号郝亮开设赌场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亮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德刑初字第85号公诉机关德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郝亮,又名郝三,男,1984年5月23日出生于贵州省德江县,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2008年1月15日因诈骗罪被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4年6月16日因盗窃罪被广州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9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20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德江县看守所。德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公诉刑诉(2015)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亮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田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亮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郝亮自2014年11月7日以来,在德江县城花圈街其父郝某某家一楼房屋内安装了一组可同时供10人独立进行赌博的“捕鱼”游戏机,以上分下分兑换现金的方式,集纳他人进行赌博从中获利。2014年11月20日,被告人郝亮开设的该赌博游戏机室被德江县公安局查获,并当场扣押该赌博游戏机一组10台及赌资人民币22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郝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的抓获经过说明、逮捕决定书,游戏机照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广州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4)惠城法刑二初字第230号刑事判决书,惠州市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证人赵某、陈某某、杜某某、杨某某、杨某、冉某某、喻某、张某某、覃某、周某、张某、吴某某、郝某某等的证言,被告人郝亮的供述等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郝亮以营利为目的,开设由自己支配供他人赌博的游戏机室开设赌场,非法营利的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郝亮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开设赌场罪,根据本次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不属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构成累犯,但系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郝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系坦白,可酌定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郝亮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态度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郝亮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元(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2月20日起至2015年4月19日止。二、本案扣押的游戏机一组10台及赌资人民币2200元,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何 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田钰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