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睢民初字第029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宋红卫与卢刚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红卫,卢刚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睢民初字第02959号原告宋红卫,个体。被告卢刚建,律师。原告宋红卫与被告卢刚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7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卢刚建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红卫撤回对被告卢刚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宋红卫负担。审 判 长  丁 莉人民陪审员  侯宜信人民陪审员  刘光俭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鹿一琳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