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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原告高XX与被告郑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XX,郑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370号原告:高XX,女被告:郑XX,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XX与被告郑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XX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高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青梅代理审判员  谭红石代理审判员  李迎泽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胡雪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