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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谭炜斌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炜斌,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782号申请执行人谭炜斌。委托代理人郑兵兵,山东贝恩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环山路113号。负责人吕志兴,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2015)黄执字第782号申请执行人谭炜斌与被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在立案执行前,被执行人已将案件款汇入本院110101040052659账号,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黄民初字第67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付波审 判 员  张培荣人民陪审员  何利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顺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