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法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16
案件名称
盛五一申请执行由鹏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五一,由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法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盛五一,男,1993年5月1日出生,满族。被执行人由鹏飞,男,1975年农历1月19日出生,汉族。盛五一与由鹏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宝清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2014)清民初字第3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盛五一于2015年1月5日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由鹏飞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经给付执行款合计3200元,现已全部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盛五一与被执行人由鹏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据(2014)清民初字第30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延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孙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