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执字第6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范瑞东、国明华、于涛、徐伟涛、王建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4)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瑞东,国明华,于涛,徐伟涛,王建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639-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初晓光,董事长。被执行人:范瑞东,男,196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国明华,女,196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于涛,男,1982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徐伟涛,男,198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王建洲,男,198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的(2015)莱州执字第639-3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徐伟涛家庭共有的以配偶武旭兵名义银行存款150000元,现因本案债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徐伟涛家庭共有的以配偶武旭兵名义银行存款1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亚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 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