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叙永民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黄海涛与王雪斌、四川南充新金丰实业有限公司叙永分公司、四川南充新金丰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海涛,王雪斌,四川南充新金丰实业有限公司叙永分公司,四川南充新金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叙永民保字第35号原告黄海涛,男,汉族,生于1970年1月22日,四川省叙永县人。被告王雪斌,男,汉族,生于1971年11月22日,四川省武胜县人。被告四川南充新金丰实业有限公司叙永分公司,地址叙永县永宁新城鱼凫路一段7号楼。负责人赵立,系公司经理。被告四川南充新金丰实业有限公司,地址南充市顺庆区丝绸路55号。法定代表人赵立,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海涛诉被告王雪斌、四川南充新金丰实业有限公司叙永分公司、四川南充新金丰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海涛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四川南充新���丰实业有限公司叙永分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叙永县支行的存款200万元;冻结被告王雪斌挂靠四川南充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南充新金丰实业有限公司叙永分公司应领取的工程款60万元。原告黄海涛自愿以其私人独资企业叙永县黄坭乡车田电站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黄海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四川南充新金丰实业有限公司叙永分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叙永县支行的存款2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冻结被告王雪斌挂靠四川南充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南充新金丰实业有限公司叙永分公司应领取的工程款6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三、查封原告黄海涛私人独资企业��永县黄坭乡车田电站,查封期限为一年。冻结、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邓新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