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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邱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邱县致远汽贸有限公司与孙玉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县致远汽贸有限公司,孙玉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邱民初字第39号原告:邱县致远汽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学杰。委托代理人:郭振峰。被告:孙玉辉。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县致远汽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孙玉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邱县致远汽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县致远汽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邱县致远汽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学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保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