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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鹤法执字第56号附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彭XX申请陈XX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XX,陈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鹤法执字第56号附01号申请人彭XX,女,白族,云南省鹤庆县人,农民,住鹤庆县。被执行人陈XX,男,汉族,云南省鹤庆县人,农民,住鹤庆县。申请人彭XX与被执行人陈XX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并作出(2014)鹤民一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二项确定:婚生女彭义缘由原告抚养,由被告负责子女抚养费30000元,于2014年12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2015年3月18日到被执行人家了解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告知执行情况,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找到被执行人或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鹤庆县人民法院(2015)鹤法执字第5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润才审判员  李子发审判员  段加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鹤松第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