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黄有业与梁显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有业,梁显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309号原告黄有业,退休干部。被告梁显忠,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有业与被告梁显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有业以被告梁显忠已还清借款,没有继续审理的必要为由,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有业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有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有业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忠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陆宏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