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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潘民一初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郑传奎与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潘集第三煤矿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传奎,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潘集第三煤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0063号原告:郑传奎,男,1955年7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代理人:秦海付,安徽法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瑞国,潘集区政府工作人员。被告: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潘集第三煤矿。组织机构代码:85022126-4。负责人:陶杰,该矿矿长。委托代理人:李明,该矿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冯家军,该矿合同管理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传奎诉被告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潘集第三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郑传奎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传奎申请撤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传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郑传奎负担。审判员  孙玉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 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