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民初字第2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尼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160号原告尼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尼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尼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尼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尼某负担。审判员  李晓玮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