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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法港商初字第01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无锡非凡之恋服饰有限公司与陕西好又旺商贸投资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非凡之恋服饰有限公司,陕西好又旺商贸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港商初字第0120-1号原告无锡非凡之恋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科技经济园区。法定代表人张文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钊,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好又旺商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东大街119号1幢0601号。法定代表人李伟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非凡之恋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服饰公司)诉被告陕西好又旺商贸投资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服饰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服饰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服饰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905元,保全费1445元,合计3350元,由服饰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伟良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袁 丽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