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中宁民初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宁民初字第576号原告刘某某,女,生于1984年4月25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79年3月15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卫谦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少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