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高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96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农民。2007年9月24日因犯强迫交易罪被即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4年9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莱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莱西市看守所。莱西市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刑诉(2014)6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扈建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公诉机关因补充证据需要,建议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20日1时许,被告人高某伙同王某东、李某明(二人均已判刑)等人持匕首、木棍等工具窜至莱西市日庄镇某村南环湖路处,无故挑起事端,对在此处的夏某强、连某明进行殴打,致夏某强开放性胸腔外伤、肺部受伤、连某明被人致伤后致头皮挫伤。经法医鉴定,夏某强之伤属轻伤,连某明之伤属轻微伤。公诉机关为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了报案记录、查获经过记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法医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书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同他人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未作辩解,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0日1时许,被告人高某以被害人砸其车辆玻璃为由,伙同被告人李某明、王某东(二人均已判刑)等人,持匕首、木棍等工具到莱西市日庄镇某村南环湖路处,无故挑起事端,对在此处的夏某强、连某明进行殴打,致夏某强开放性胸腔外伤并右侧液气胸,其左肋部损伤,连某明头皮挫伤。经法医鉴定,夏某强之伤属轻伤二级,连某明之伤属轻微伤。另查明,案件审理时高某归案后与同案犯李某明赔偿了被害人夏某强、连某明经济损失人民币分别为9万元、2万元,王某东赔偿了夏某强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因此,二被害人书面表示不再要求追究高某的刑事��民事责任。还查明,2014年9月22日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经讯问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事实。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报案记录、查获经过记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法医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书等。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伙同他人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系坦白;积极赔偿了二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均可从轻处罚。高某曾因犯强迫交易罪被判刑;持凶器伤人,均可酌情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决如下:被告人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2日起至2016年3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张云庆审判员 解英明审判员 刘敬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臧艳华附页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