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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执恢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赵志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恢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徐某,女,1967年3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志宇,男,196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离婚纠纷的(2006)威环民一初字第1105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已给付43000元,2014年11月5日,本院依法提取被执行人工资收入10263.8元,2014年11月21日,被执行人向本院交纳执行款24736.2元。2014年12月10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一次性另行给付申请执行人22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6)威环民一初字第110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83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史旭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宋振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