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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商初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李奕萍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奕萍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商初字第501号原告:李奕萍。被代:曹炳荣,男,195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30123195107180013,住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回春路9-2号301室。委托代理人:曹炜,浙江乾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奕萍诉被告曹炳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奕萍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奕萍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奕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9元,减半收取374.5元,由原告李奕萍负担。审判员  吴贤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杭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