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叠行审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桂林市气象局与桂林顺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行政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桂林市气象局,桂林顺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叠行审字第6号申请人桂林市气象局,住所地桂林市叠彩区中山北路170号。法定代表人薛荣康,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成刚,该局干部。被申请人桂林顺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灵川八里街桂乐苑。法定代表人姜国云,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桂林市气象局申请强制执行(桂市)气罚(2014)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认为:申请人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过了立案、调查、勘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处罚前告知、听证告知书、处罚决定书、催告书等文书的送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也具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桂林市气象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桂市)气罚(2014)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及加处的罚款共计90000元,本院准予执行。本案申请费50元,由被申请人桂林顺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 判 长 肖 敏审 判 员 陈碧青代理审判员 陈文馨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蒋 璐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