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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诉保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铜陵市东浩物资有限公司与铜陵世联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铜陵市东浩物资有限公司,铜陵世联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核稿:拟稿: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官诉保字第00036号申请人铜陵市东浩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住铜陵市。法定代表人:周文玉。被申请人铜陵世联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陵市狮子山区。法定代表人:王占强。申请人铜陵市东浩物资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铜陵世联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价值90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担保人吴翔、周枝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铜陵市东浩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铜陵世联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价值90万元的财产。查封、冻结担保人吴翔、周枝在铜陵市太平湖路470号5栋529号的担保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梦宁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洪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