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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云法民四初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深圳市同心同盟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佳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同心同盟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广州市佳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云法民四初第517号原告深圳市同心同盟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北环大道雕塑家园3023,组织机构代码58671126-3法定代表人陈伟文。委托代理人欧志惠,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皎皎,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州市佳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京溪街麒麟路28号,组织机构代码07017429-2法定代表人罗军。原告深圳市同心同盟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广州市佳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欠款及利息共计328682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同心同盟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1日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没有在通知单限定的接到该通知单之次日起七日内的期限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因原告至今未按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同心同盟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诉讼处理。审判员  梁东莹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黄敏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