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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哈尔滨工业大学与张淑华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工业大学,张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357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工业大学,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号。法定代表人周玉,男,职务校长。被执行人张淑华,女,195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工业大学与被执行人张淑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西初字第001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案件终结执行,并承担执行费5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西初字第0010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庞立海审 判 员  姜宗渭代理审判员  徐志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孟祥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