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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民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吴云集与景正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民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吴云集。被执行人景正宏。原告吴云集与被告景正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的(2014)东商初字第34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景正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5年4月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景正宏于2015年6月20日前归还执行款80万元;二、被执行人景正宏于2015年12月底归还剩余利息;三、若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协议履行,则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按上述协议履行,则本案执行完毕。现因还款期限未到,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执民字第53号案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志强代理审判员  何 倩代理审判员  胡航晓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 记员  陶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