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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兰黄商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周宾、兰溪市八达五金有限公司与兰溪市八达五金有限公司、胡汉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宾,兰溪市八达五金有限公司,胡汉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兰黄商初字第121号原告周宾。被告兰溪市八达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汉永。被告胡汉永。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宾与被告兰溪市八达五金有限公司、胡汉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宾既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宾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高春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潘华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