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2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岳某与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2668号原告岳某,男,1990年5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晓华,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褚某某,女,汉族,1990年5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某诉被告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岳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岳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岳某负担。审 判 长 赵文奇审 判 员 闫 琳人民陪审员 李宪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鲁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