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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2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岳某与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2668号原告岳某,男,1990年5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晓华,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褚某某,女,汉族,1990年5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某诉被告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岳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岳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岳某负担。审 判 长  赵文奇审 判 员  闫 琳人民陪审员  李宪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鲁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