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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子长执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李小岩与周海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岩,周海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子长执字第00017号申请执行人李小岩,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周海航,男,1983年3月28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李小岩、周海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4)子长民初字第0042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由被告周海航支付原告李小岩装修材料款3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周海航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海航于2015年4月7日履行完全部案款,并承担了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3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4)子长民初字第004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南有强代理审判员  薛宏伟代理审判员  常 颖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魏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