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李正军与被告王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正军,王铁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687号原告李正军。被告王铁军。本院审理原告李正军与被告王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正军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铁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正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正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李正军负担。审判员 冯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