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0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合肥市佳信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合肥晖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金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市佳信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合肥晖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金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0683号原告合肥市佳信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光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俊,安徽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晖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光俊。被告合肥金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明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玉梅,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市佳信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晖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金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合肥晖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提出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公司住所地已于2013年10月搬迁至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并提供证据证明;其公司同时主张案涉建设工程亦在合肥市经开区,故本案应由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合肥晖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其于2013年10月搬迁至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和莲花路交口,且本案所涉建设工程位于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紫云路与桃源路交口,上述两地均属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本院对本案不具管辖权,合肥晖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井多多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