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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2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叶君与上海力易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长宁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君,吴鸣东,上海力易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长宁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2356号原告叶君,男,1980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代理人徐方增,上海浩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闫加伦,上海浩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吴鸣东,男,1969年1月3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上海力易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理人刘萍。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长宁支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负责人俞远庆。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君与被告吴鸣东、上海力易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长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叶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且在预缴期内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陆士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叶骄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