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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龙法执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廖灼琼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门支行抵押权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执行诉讼法律文书用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灼琼,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门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龙法执字第380号申请执行人:廖灼琼,男。被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门支行。负责人:廖伟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廖灼琼与被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门支行抵押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门支行执行完毕,执行标的款100元已执行到位,被执行人已返还申请执行人廖灼琼粤房字第40102**号《房屋所有权证》,可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惠龙法民一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旭华审判员  林永明审判员  钟素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振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