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法民初字第008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周毅与鄢全国,明廷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法民初字第00812-3号原告周毅,男,196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王道平,重庆帅风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唐永新,重庆帅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鄢全国,男,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告铙岳群,女,197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告明廷美,女,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毅诉被告鄢全国、铙岳群、明廷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鄢全国、铙岳群、明廷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并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毅撤回对被告鄢全国、铙岳群、明廷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财产保全费1200元,共计8100元,由原告周毅自愿负担。审 判 长 廖代媛代理审判员 肖曼捷人民陪审员 徐心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冉桂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