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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终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梁拓与青岛博阳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博阳置业有限公司,梁拓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终字第6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博阳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承木,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杨蕾,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拓。上诉人青岛博阳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梁拓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39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青岛博阳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18元,减半收取309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明代理审判员  安太欣代理审判员  马 喆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