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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郑如东与董显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如东,董显晶,陈发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473号原告:郑如东,会计。委托代理人:王国田,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显晶,工人。被告:陈发琴,个体经营户。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郑如东诉被告董显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郑如东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调解。本院认为,原告郑如东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如东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桂诗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魏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