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郑如东与董显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如东,董显晶,陈发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473号原告:郑如东,会计。委托代理人:王国田,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显晶,工人。被告:陈发琴,个体经营户。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郑如东诉被告董显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郑如东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调解。本院认为,原告郑如东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如东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桂诗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魏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