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桑法执(民)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桑植县支行与熊青平、王尚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桑植县支行,熊青平,王尚龙,熊家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桑法执(民)字第18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桑植县支行,地址:湖南省桑植县澧源镇北一路。负责人:田廷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熊青平,男,1977年7月7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桑植县人。被执行人王尚龙,男,1966年7月16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桑植县人。被执行人熊家远,男,1964年10月9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桑植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桑法民二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五日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执行款52557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56元,执行费688元,共计53801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经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认可,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桑法民二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谊审判员 周如雍审判员 向 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