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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山商重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泰安贝酷网络有限公司与泰安市安信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贝酷网络有限公司,泰安市安信塑料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山商重初字第2号原告泰安贝酷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法定代表人:孟伟,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溶冰,男,汉族,1982年出生,泰安贝酷网络有限公司监事。被告泰安市安信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法定代表人:李宏伟,男,汉族,1966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安贝酷网络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市安信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泰安贝酷网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泰安贝酷网络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霍孟芝人民陪审员  孙 昊人民陪审员  贾培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冯圆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