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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二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孙金宝与河北金达来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金宝,河北金达来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二初字第67号原告孙金宝。被告河北金达来纺织有限公司,住所清河县羊绒园区法定代表人,王福聚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北金达来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在清河县众合汽摩产业担保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本院认为,原告孙金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河北金达来纺织有限公司在清河县众合汽摩产业担保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霍红霞审 判 员  郭玉松人民陪审员  周新乾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晓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