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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城商初字第0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董良银与江苏明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良银,江苏明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城商初字第0831号原告董良银。被告江苏明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幸福家园16幢1-3号。法定代表人郭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浩然、李朝飞,江苏马陵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良银诉被告江苏明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董良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18元,减半收取5509元,由原告董良银负担。审 判 长  刘 旭人民陪审员  朱丽丽人民陪审员  孙 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曹尧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