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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兰秀裕与曾奎龙、陈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秀裕,曾奎龙,陈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658号原告兰秀裕,女,汉族,个体户,住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苏和锦,永定区康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奎龙,男,汉族,个体户,住永定区。被告陈薇,女,汉族,个体户,住永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兰秀裕与被告曾奎龙、陈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兰秀裕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秀裕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秀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因原告撤回起诉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兰秀裕负担。审判员  徐始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赖玉珍 百度搜索“”